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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保健品的店主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刑
时间:2023-10-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经营保健品店期间,吴某从个体商贩手中采购了一批无合法来源证明、无任何合法有效凭证的保健品,并在明知保健品存在问题的情况下,持续对外销售。经垣曲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禁止吴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吴某在供述中称,“我知道我卖的保健品中有一些问题,但是心存侥幸,想多挣点钱。”2022年12月,李某在吴某店里花费560元购买了2盒“999伟哥”,2盒“德国黑金刚”,服用后出现脸红、心悸、头晕、干呕等不良反应,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吴某被民警抓获。

经检测,吴某销售的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违禁成分。根据相关规定,“西地那非”“他达拉非”属于处方药,需要到正规医疗机构凭医师处方购买和使用。不当服用可能会引起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等多项不良反应,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我才卖了680元,也构成犯罪吗?”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吴某心存疑惑。“只要实施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与销售金额无关。而且你认识到售卖的保健品中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对外销售获利,触犯了法律。”经过检察官释法说理,吴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向李某支付了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检察官提醒:

无论是网店还是实体店,如果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生产、销售的保健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法添加物质,即使获利较少,也极有可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国家对食品的生产、销售均有严格的规定、监管。广大群众购买任何一种食品或保健品时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仔细鉴别查看外包装标准是否有保健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志等,对来路不明的保健品要时刻保持警惕心理,避免上当受骗,影响身体健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

第九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

(三)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第十一条 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

第3项:声称缓解体力疲劳(抗疲劳)功能产品:西地那非、他达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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