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8日,垣曲县人民检察院收到垣曲县国土资源局的回复:“关于安某违法使用原烟草公司库房用地397平方米一案,我局已依照相关法律依据对其进行了处罚,对违法占用的土地给予3970元罚款,并对所占土地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9.3万元,已全部缴纳到位。”
2016年5月,垣曲县人民检察院在处理垣曲县纪委监察局移送案件线索时发现,安某在垣曲县烟草公司与垣曲县糖酒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存在非法转让国有土地权的违法情形。2003年11月,安某以糖酒公司名义,交付给垣曲县烟草公司6.7万元,与烟草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将烟草公司十间库房名义上转给糖酒公司,实际上转让给安某,并将该十间库房土地证交给安某。2012年2月26日,安某在未办理十间库房和土地过户手续的情况下,与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鑫惠家园项目负责任人签订了一份“房屋出让协议书”,将原烟草公司十间库房以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库房现已被拆除,为一片空地,实为鑫惠家园小区使用。
安某的行为属于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性质,根据相关规定,安某应当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鉴于国有资产有流失的风险,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规则》的规定,垣曲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职责,向垣曲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2次,案件承办人多次督促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责,于2017年5月18日收到垣曲县国土资源局的回复,成功追回国有土地出让金19.3万元,确保了国有资产安全。